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读《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指导思想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三、工作原则
•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 实事求是
• 民主集中制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五、违纪概念如何界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哪几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七、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如何处理
改组或解散
八、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
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九、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样处理
•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 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 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开除党籍
十一、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
•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十二、预备党员如何处理
• 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十三、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
•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 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行为
•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十四、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 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十五、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 以权谋私行为
•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 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 权色交易等行为
十六、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十七、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 党组织失职行为
•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 失泄密行为
• 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十八、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 生活奢靡行为
• 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