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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及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则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专利申请和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涉外专利申请。
(三)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专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提出。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和涉外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涉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单位:元/件)
(一)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5000
3000
实用新型
700
500
外观设计
400
300
(二)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
1.PCT国际阶段申请的资助:职务发明资助80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4000元/件。
2.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资助:
国家或地区
 
专利类别
美、日及
欧洲(盟)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8000
4000
4000
2000
实用新型
4000
2000
2000
1000
外观设计
2000
1000
1000
500
(三)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国家或地区
专利类别
美、日及
欧洲(盟)国家
其他国家
    
30000
15000
实用新型
10000
5000
外观设计
5000
3000
(四)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国家或地区涉外专利申请资助;PCT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国家阶段不再给予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专利资助办理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1.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PCT国际阶段及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涉外专利申请受理回执及相关缴费凭证。
3.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职务发明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提供权利人授权证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在蓉创业投资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注录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第七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即时审查和相关检索,并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涉外专利资助申请需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三)审核批准。
1.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办理时间,交窗口负责人审核。
2.经窗口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1.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窗口受理人员交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2.非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以现金支付,须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领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领。
第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工作。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应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 (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005年8月24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2010年11月3日
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