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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字〔2013〕33号)

来源:审计办公室    时间:2016-09-20 16: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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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医院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改善医院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审《审署关于内部审工作的规》、生系内部审计工作我院际情况,特制本规

第二条 医院设立审计办公室,制定审计工作规定,严格依法治院。

第三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医、教、研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四川大学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医院成立审计办公室,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作规独立客观地行使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纪于职得滥职权徇私舞弊,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中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履职能力。

第十条 医院和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内审工作有序开展和内审人员在职培训提供保障。

第三章 审计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审计工作规范。

(二)每年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及医院领导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年末向院领导提交审计工作总结。

(三)审计办公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2.财务收有关经济并负组织年度财务的第三方审计工作;

3.设备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

4.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全程介入;

5.医院经济合同的审签和执行;

6.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大活动专项审计;

9.按照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审计报告。

10.上级部门、医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以上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办公室按照医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实施。

(五)配合卫生、财政、审计署等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机构对医院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履职时,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对审计行调查求有关部科室报送件、资料等;

2.根据审开展审核会计账表现场实物资产,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查阅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等;

3.参加医设备定财预算外投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办公室经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6.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办公室依据医院实际情况,围绕医院工作重心和院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涉及医院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章。如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科室)意见,被审计部门(科室)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科室)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最终经审计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审计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报送主管院领导审经批计报时送被审计部科室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重要的审计报告上报四川大学审计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督促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科室)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书面提出裁定申请,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在二十日内做出裁决决定。如被审计部门(科室)对主管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十九条 审计办公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办公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保存、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部门和医院应给与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者供虚假资作假瞒事真相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四川大学华西二医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院党字〔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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