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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综合发展需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通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点、协调发展,确保综合医院在城市组团间均衡布局满足居民就近看病需求。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5个级别:200床以下、200床~499床、500 床~799床、800床~1199床和1200床~1500床。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医用气体设备、动力设备和燃气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设施。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资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震断裂带。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宜紧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二、洁污、医患和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及未来发展用地。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病房以及医务人员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诊、医技和住院等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

六、应有院区绿化规划并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和医务人员的健身活动场地。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

      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

           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

建设规模

200床以下

200床~ 499

500床~ 799

800床~1199

1200床~1500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两处及以上出入口,污物出口宜单独设置。

第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过2.0。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床位规模

200床以下

200床~ 499

500床~ 799

800床~1199

1200床~1500

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110

113

116

114

112

:1500床以上的医院,参照1200床~1500床床位规模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3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的比例(%)

部门

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比例

急诊部

36

门诊部

1215

住院部

3741

医技科室

2527

保障系统

812

业务管理

34

院内生活

35

: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

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4 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设备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600

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450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450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PET)

300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150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260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10

直线加速器

470

伽马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240

:1 本表所列大型医用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2 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的综合医院其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可参照现行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60另行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应按感染疾病科每床30m2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按35m2/人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科研用房面积按照50m2/人的标准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3000m2/个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员)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15

5

: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增加1000m2的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10m2/学员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按照12m2/学员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等文化活动用房等并按照0.6m2/人~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宜设置便民服务用房满足就医群众实际需求并按照0.2m2/床~0.4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充电桩的配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平战结合和当地有关要求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需设置风雨廊、连廊和地下通道等交通空间的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并宜为应急医疗服务预留必要的机电站房空间及接口。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诊部、医技部和住院部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部宜设置独立的洗衣区和晾晒区;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采用吸音建筑材料或采用降噪措施,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必要保障设施,有条件的情况下,门诊诊区可设置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二、有推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宜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和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积垢和易清洁的节水型建筑配件。

五、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

七、药品的储存、配制以及医学实验室的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物品应设置安全的存储及管理设施。

八、放射诊断治疗等用房应采用相应的射线屏蔽防护设施,满足射线防护和职业病安全评价要求。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宜采用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相关要求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宜预留扩展接口与空间。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和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参数的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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