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一般修缮工程的管理,规范一般修缮工程的管理程序,确保修缮资金合理有序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院内工作人员无实施条件,需要委托院外施工单位进行的一般修缮项目。本办法所称一般修缮工程是指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不需要按有关规定报建的修缮工程项目。
(一)房屋修建、改造、装修项目;
(二)机电、其它基础设施、管线改修维护项目;
(三)环境、绿化、道路维护项目;
(四)其他一般修缮项目;
(五)以上项目不含消防、信息、医疗、非中央空调等专业设备设施。
第四条 对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紧急抢修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估算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紧急抢修项目,可根据需要紧急实施,但须向分管副院长、院长汇报并同意后方可实施,事后补办相应手续。
紧急抢修项目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或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紧急抢修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后勤管理部根据项目要求委托设计,编写工程量清单或提出具体意见,项目简单的可直接做出初步估算。具体申请和审批流程见一般修缮工程申请程序(附件一)。
第六条 医院根据工程需要和估算价等,通过直接委托、议价、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施工监理
第七条 原则上在无特殊情况下可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自行监管,也可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合同施工,后勤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指导、监督施工单位不因施工行为影响医疗安全。
第十条 一般修缮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部应根据工程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完成整改意见)后交付使用,并办理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