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18〕6号)、《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大工〔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医院《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我院会员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价格补贴等)的5‰向医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医院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拨缴经费,校工会上交省总工会和校工会留取后,再按一定比例返回医院工会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校聘教职工会员由学校统一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加强与医院和校工会沟通,及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足额拨缴其他教职工会员工会经费。
医院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会应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医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医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医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包括购买服务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医院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相关标准参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四川大学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川大财〔2017〕9号))。
医院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酬金,参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细则》(川大财〔2016〕8号))。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支出,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据实报销。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医院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医院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
医院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经费可用会员会费,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开展春游秋游以每人每年200元以内为标准,观看电影费用根据会费结余情况制定。春秋游应当日往返,制定活动组织方案,原则以工会大组或者工会小组为单位集体出游,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会费使用应以经济适用为宜,选择价格适中的项目,伙食费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据实报销;车辆租赁需提供租车合同,工作人员踩点可据实报销少量出租车费;活动用品费标准控制在每人50以内,据实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工作人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长等作为工会工作人员参与组织举办文体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担任授课教师、评委、教练则可以按照规定领取报酬。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按照四川省总工会规定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医院工会按照量入为出、服务职工、分类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会经费具体情况开展会员慰问。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水果等。原则上,相同法定节日校工会开展慰问后,我院工会不重复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发放300元生日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向本人发放500元以内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400-5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发放600元(每人每年)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由医院工会负责了解情况并开展慰问。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医院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医院工会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有关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医院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医院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医院工会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补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医院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医院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医院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四川大学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川大财〔2017〕9 号))。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四川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川大校〔2016〕19 号))。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比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标准,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特殊情况可由医院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报经校工会批准同意后,医院工会可评选表彰院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医院承担,工会办公、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医院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医院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医院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医院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医院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工会会计岗位、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医院规划财务部负责人对工会会计和出纳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校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医院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医院工会应每年向学校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医院工会应加强对工会小组经费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报校工会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华西二院委〔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