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部 安全知识详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是

1  总  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1.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设标准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2.1.2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3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交接严格。
   2.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2.1.5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5.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5.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5.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6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在岗员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7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落实;
   2.1.7.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9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10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实。
   2.1.12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2.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员工熟悉本岗位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火栓、铺设水带出水灭火,动作熟练迅速。
   2.2.2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2.2.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2.2.4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向119电话报警、消防控制室和单位值班人员报警;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2.5单位灭火救援小组应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迅速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等扑救火灾。
   2.2.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2.3.2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能够在火灾发生时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群众疏散逃生。
   受火势威胁最严重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疏散,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3员工掌握火场求救、避难逃生等方法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
   被困火场时,能够利用现场物品(如:绳索、床单、布匹和阳台、天台等)设施逃生自救。通过浓烟、着火区域逃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4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单位应有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
   2.4.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有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3单位应有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或电视等宣传教育培训工具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传单、画报、手册、报刊、杂志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2.4.4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2.4.4.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4.4.2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4.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4.4.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4.4.5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2.4.4.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4.5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2.4.6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八个一”标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每50米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消防控制室设置一个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4.7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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